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相关资料图)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核查意见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自愿延长锁定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
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果,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采取的措施。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为保障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效果,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采取的措施。本次修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发展、
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海信视像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陈彩霞:
张然然:
孙佳慧: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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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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